臺中市私立慈蓮幼兒園託藥辦法

一、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壹參字1010137290C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確保幼兒用藥安全。

託藥注意事項:

(一) 幼兒於園內期間需要委託園方餵(擦)藥者,煩請家長於送幼兒入園前填寫聯絡簿之託藥欄

(二) 請家長正確填寫託藥欄,註明服藥日期、時間、及用藥方法,並請家長簽名。如有特殊交待亦請於聯絡簿空白欄位說明。

(三) 託藥之藥量,請以入園期間該次餵藥份量為限,藥物請使用診所之藥袋裝好,藥袋上應有幼兒姓名、看診日期以及當次看診處方簽,以防誤食。

(四) 教保服務人員依家長填寫聯絡簿之託藥欄為幼兒餵藥。

(五) 家長未填具聯絡簿託藥欄之幼兒,教保服務人員不得為幼兒餵藥;家長託藥欄若填寫不清楚時,教保服務人員務必聯絡家長確定後才予餵食,以維護幼兒用藥安全

(六) 教保服務人員代為餵服之藥品,必須為合格醫師處方藥物,不代餵任何成藥或無法辨別看診日期及超過醫師所開處方日期之藥物

(七) 幼兒若有發燒情形,教保服務人員應儘速通知家長接回就醫及休息。

(八) 教保服務人員僅協助餵藥,為幼兒用藥安全,有關藥物之副作用及不適症狀,家長應事先請示醫師再轉告教保服務人員。